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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实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审核、登记,要求在2007年基本完成,具体要求是:
  2006年为资料、技术准备和权属调查阶段。2006年3月至8月,要求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2006年9月至12月,要求基本完成权属核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分别完成一个建制镇的登记试点工作。
  2007年为审核、登记阶段。2007年1月至6月,全面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2007年2月开始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审核、登记工作,至2007年10月要求基本完成。2007年11月至12月,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总结、验收。
  三、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登记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卡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组、乡镇、街道)]农民集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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