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凉山州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于2007年实施。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储备粮轮换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州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州政府对粮食储备的宏观调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8〕28号)精神,对《凉山州州级储备粮轮换办法(试行)》提出如下修改意见,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储存年限
按照收获年限计算。我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指冕宁、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等五县一市)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3年,小麦3-4年;我州其它地区正常储存年限:稻谷3-4年,大米2-3年,小麦4-5年。
二、品质检测
州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储存品质指标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执行。凡达到正常储存上限之年,由所在县市粮食局按有关规定抽样送州粮油监测中心站进行质量鉴定,其检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对鉴定为宜存粮食的则延缓至下年度轮换,对鉴定为不宜存粮食的须安排在当年轮换。送检时间为当年3月和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