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宣城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地情资料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地情资料是指记述、介绍、研究宣城市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人物、物产状况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主管地方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情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 辖区内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要积极提供地情资料,配合支持地情资料收集工作。资料源较多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专(兼)职资料员,并明确领导分工负责。
第五条 行政区划变更调整、组织机构撤并、人员交替或岗位变化,其地情资料必须在变更方案实施前整理交接,并报地方志办公室备案,防止散佚或损毁。
第六条 地情资料记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全面、系统、翔实地记录本部门、本行业和与之相关的自然、社会、人、事、物基本面貌和发展过程。地情资料内容包括:区域环境、人口、资源、组织机构、历史沿革、社会民生、现实状况;事业发展和产业状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较大社会活动,重要成果,重要人物,存在的问题等。
第七条 记载地情状况的文字、图片、表格、声像、口碑资料应真实、客观,有存史价值;文图严谨、规范、简约;引用原始资料要注明出处。与地情资料相关的附录或背景资料(如:文件、报刊、书籍、网络资料和内部统计;调研资料等)一并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