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宣传和科普教育。
第五条 各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的救护工作。
(二)确定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辖区内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三)制定辖区内野生动物保育和濒危珍稀物种的恢复。
(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宣传和科普教育。
第六条 社会专业机构承担野生动物救护工作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颁发野生动物救护站点标示牌后,方可承担野生动物救护任务,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组织领导。
社会专业机构承担野生动物救护工作需具备的一般条件: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2名以上野生动物保护或兽医专业人员;有常用的野生动物伤病治疗器械和药品;有临时饲养野生动物的设施或设备;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保障。
第七条 野生动物救护站点的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的野生动物救护任务。
(二)协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野生动物救护。
(三)定期上报野生动物救护信息。
(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救护宣传。
第八条 各级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均应向社会公布救护电话,并保证救护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救护原则。救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使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从救治、饲养、放归各环节都要采取科学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人为干扰和伤害。
(二)统一协调原则。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是全市野生动物救护的中心机构,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应在积极开展救护的基础上,服从统一协调,充分发挥各专业救护机构的优势。
(三)属地管理和就近、及时救护相结合的原则。全市野生动物救护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特殊情况可遵循就近、及时救护原则。
第十条 野生动物救护范围:包括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市一级、市二级)》、《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