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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保发[2008]1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8日第18次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工作,规范野生动物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第三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为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即为本区县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应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专业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二)救护、接收受伤受困及执法罚没的野生动物。

  (三)制定野生动物救护、放归、保育福利计划及相关技术规程。

  (四)负责野生动物救护相关技术研究、培训与推广。

  (五)协调指导野生动物保育和濒危珍稀物种的恢复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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