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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第一届运动会残疾人组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第一届运动会残疾人组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第一届运动会残疾人组竞赛规程总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达州市第一届运动会残疾人组竞赛规程总则

  市政府决定在达州市第一届运动会中增设残疾人组。为保证残疾人组各项竞赛活动围绕“和谐、进步、健康、快乐”的宗旨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程总则。
  一、竞赛时间、地点
  2008年7月至8月在通川区举行。
  二、主办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通川区人民政府
  四、竞赛项目
  设田径(男、女)、游泳(男)、乒乓球(男、女单打)、举重(男)、羽毛球(男、女单打)五个大项。
  五、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残疾人证》和达州市户口。非达州市户口但在达州市工作学习的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和工作学习证明,代表所在县(市、区)参加比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可代表原籍县(市、区)组队参加比赛(临时户口无效)。
  (二)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为12至30周岁(1996年1月1日-1978年12月31日出生)。
  六、参赛办法
  (一)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分别组建残疾人代表队。运动员由所在地体育局和残联负责选拔、训练。各代表队每个单项报名不超过2人,每名运动员限报3个单项。
  (二)各县(市、区)残疾人代表队的工作人员按残疾人运动员与工作人员3:1的比例配备。
  (三)残疾人组的竞赛成绩计入各县(市、区)代表团团体总分。取残疾人组团体总分前六名,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组织奖,颁发证书和奖品。
  七、竞赛办法
  竞赛工作由达州市第一届运动会残疾人组竞赛委员会组织实施,比赛明细规程及规则由市体育局、市残联参照国家、省残疾人届别运动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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