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要求,继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统一发放制度并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等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行以评卷审查为主要方式的检查。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要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明确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二)建立重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在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论证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坚持重要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要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实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的范围和时间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