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三非”、“三超”、“三违”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行为。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冬季安全生产,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
(二)突出重点行业(单位)
在全方位的检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突出抓住以下重点行业和单位:
1.非煤矿山、天然气、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网吧、宾馆、饭店、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易燃易爆、城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学校危房、水上船舶及水库安全等重中之重的重点场所和领域要逐个逐项认真排查治理。
(三)突出重点工作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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