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毒灭源。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消毒灭源工作。主要做好村庄环境整治、生产道路集中消毒、督导养殖户定期开展带畜(禽)消毒、活畜禽交易市场监管等工作。
(三)疫情监测。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负责城区疫情监测,定期对设防疫病进行病源学监测,镇(乡)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样品采集。镇(乡)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适时开展疫情排查,及时上报疫情。
因疫情没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追究镇(乡)分管领导和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及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疫情处置。市农牧林业局负责制定疫情处置方案,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的具体措施。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方案不及时、不合理,延误疫情处置的,追究市农牧林业局责任人的责任;因处置不及时、不彻底,造成疫情蔓延和扩散的,追究镇(乡)人民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因养殖场(户)抗拒疫情处置,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不力,延误疫情处置的,追究市公安局责任人的责任;因没有在规定时间设立公路检查站,造成疫情扩散的,追究市交通局责任人的责任;因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人员感染的,追究市卫生局责任人的责任。
(五)畜禽定点屠宰厂监督管理。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定点屠宰检疫。
因私屠滥宰造成疫病传播的,追究市旅游和商务局责任人的责任;因定点屠宰厂屠宰病死畜禽造成疫病传播的,追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人的责任。
(六)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交易市场、超市销售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追究市工商局责任人的责任。
(七)兽药市场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兽药市场的管理,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
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八)鸡粪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申请立项、争取资金、组织实施对城区畜禽粪便加工企业进行工艺改造,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支持协助;年内所有鸡粪加工企业必须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生物发酵工艺和设备。
市环保局没能完成任务,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扣罚一定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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