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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有效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明确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乡)动物防疫工作职责。
  一、中宁、海原两县
  中宁、海原两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年内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鸡新城疫以及猪、牛、羊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有病不成灾、有疫不流行。
  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县政府分管领导、镇(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疫情大小与损失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没有做到果断处理、有效控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中卫城区
  城区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年内确保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有效控制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确保鸡新城疫以及猪、牛、羊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有病不成灾、有疫不流行。
  (一)免疫接种。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免疫密度,确保猪、牛、羊口蹄疫以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密度和免疫标识率达100%;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密度达100%。镇(乡)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免疫质量,确保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由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抽查、抽检一次并进行通报。
  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追究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畜牧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疫情大小与损失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没有做到果断处理、有效控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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