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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08年4月)

  为有效缓解我市困难群众因患特重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并符合规定的特重大病病种的患者。
  二、救助的特重大病病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和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消化大出血、脑性瘫痪等。
  三、救助标准
  特重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包括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后,经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 按6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50001元-100000元的,按7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其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患者救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再上浮10%。
  四、减免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特重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减免。市卫生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和120救护车出车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
  五、不享受救助的费用和人员
  (一)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外)、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安装假肢、工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特重大病病种的、家庭年收入高于该家庭成员年大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上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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