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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四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的规定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会议审批。坚持会议审批制度,对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提前制订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审批。计划外确需召开的会议,须报经省长办公会议或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省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省辖市,不开到县(市)。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二、减少会议数量。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其它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不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可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可在小范围召开的,不召开全省性大会。省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三、提高会议效率。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主汇报人应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直陈观点,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分钟。凡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议题,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召开大会应尽量少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不超过8分钟。

  四、降低会议成本。省政府召开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议代表原则上控制在200人以内,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半;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可采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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