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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苏政发〔2008〕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有关规定,现批准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苏州市烈士陵园、扬州革命烈士陵园、江都市烈士陵园、海安县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大丰市烈士陵园、泗洪烈士陵园为我省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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