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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制定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以各类示范工程为载体,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比办法,设立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由省建设厅每年评比表彰一批绿色建筑综合奖和单项奖。

  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省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召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粘土墙体材料的管理,墙改基金要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加大节能、利废、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得审批以耕地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场用地。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攻关的支持力度。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有关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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