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单位、个人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粪池、粪缸严密封盖;
(四)堵塞鼠洞、填缝补隙,设置防范四害的设施。
第八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第九条 城镇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农村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应对预防和控制四害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在组织预防和控制四害活动时,应按照市爱卫办统一要求使用药物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制度。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预防和控制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二)按照本规定对其责任区内的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达不到预防和控制四害标准的,提出防治建议,并向所在地爱卫办报告。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由爱卫会从卫生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五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