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
(第215号)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四害预防和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四害预防和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四害的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