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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州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八条 州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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