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0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和州内各市、县、行委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含省、州、市县、行委)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海西州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全州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州政府和格尔木市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市、县、行委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行使。
第六条 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是代表州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机构。
州国资委接受上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州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州国资委授权格尔木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格尔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