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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就业服务。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促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实施就业安置。对公益性征地,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政府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实施就业培训。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中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五)培训就业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依照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终考核目标,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国土、民政、公安、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于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地方案批准前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个人账户记录、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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