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户,由村(组)和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合并计算缴费至少要达到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村(组)和本人自愿,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相应补贴1/3,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160元养老金。
(五)征地后人均耕地仍在0.4亩以上的村,要从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计提30%-50%的养老保险预备金,具体由各县区政府确定。以后再次征地时使用预备金,按本实施意见启动养老保险。
计提的养老保险预备金由村委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受乡(镇)财政所监督,用于该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村集体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根据全市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及价格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同时按本办法享受养老待遇。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过渡到本办法,不愿纳入本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八)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死亡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集体和个人缴费本息(或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不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相应待遇。
(十)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四、培训和就业
(一)实施就业扶持。市、县区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对劳动年龄段人员,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扶持创业典型,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