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2、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个人在城镇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土地被征用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
4、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公示审定结果,抄送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160元/月。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及附表(一)、(二)中的标准,由村(组)组织统一参保登记,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按2/3缴纳,从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结3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代缴,不足部分由村(组)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补贴1/3(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3),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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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段 │ 缴费 │ 缴费 │ 其中 │保障标准( │
│ │ 年限 │ 总额 ├─────┬────┤ 元/月) │
│ │ (年) │ (元) │集体和个人│财政补贴│ │
│ │ │ │ 承担2/3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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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领取养老保│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 │ 5 │ 9600 │ 6400 │ 3200 │ 160 │
│ 险金人员 ├──────────┼───┼───┼─────┼────┼─────┤
│ │年满65不满70周岁 │ 10 │19200 │ 12800 │ 6400 │ 160 │
│ ├──────────┼───┼───┼─────┼────┼─────┤
│ │年满60不满65周岁 │ 15 │28800 │ 19200 │ 960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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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领取养老保│年满45不满60周岁 │ 17.5 │33600 │ 22400 │ 11200 │ 160 │
│ 险金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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