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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2、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个人在城镇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土地被征用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

  4、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公示审定结果,抄送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160元/月。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及附表(一)、(二)中的标准,由村(组)组织统一参保登记,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按2/3缴纳,从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结3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代缴,不足部分由村(组)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补贴1/3(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3),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表(一)

┌──────────────────┬───┬───┬──────────┬─────┐
│        年龄段        │ 缴费 │ 缴费 │    其中    │保障标准( │
│                  │ 年限 │ 总额 ├─────┬────┤ 元/月) │
│                  │ (年) │ (元) │集体和个人│财政补贴│     │
│                  │   │   │ 承担2/3 │ 1/3  │     │
├───────┬──────────┼───┼───┼─────┼────┼─────┤
│符合领取养老保│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 │ 5  │ 9600 │  6400  │ 3200 │  160  │
│  险金人员  ├──────────┼───┼───┼─────┼────┼─────┤
│       │年满65不满70周岁  │ 10 │19200 │ 12800  │ 6400 │  160  │
│       ├──────────┼───┼───┼─────┼────┼─────┤
│       │年满60不满65周岁  │ 15 │28800 │ 19200  │ 9600 │  160  │
├───────┼──────────┼───┼───┼─────┼────┼─────┤
│接近领取养老保│年满45不满60周岁  │ 17.5 │33600 │ 22400  │ 11200 │  160  │
│  险金人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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