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整治,改善涧河、瀍河市区段水环境质量。
2. 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整治任务。
此项工作由市建委、水利局负责,市环保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及涧西区、西工区、瀍河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 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五)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监管。
1.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年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建委、公用事业局、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2006年底以前已竣工,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污水处理项目2008年5月底前要完成环保验收;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项目2008年9月底前要完成环保验收;2008年4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 工作任务。
对偃师市和孟津县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使15个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文明村标准,3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