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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工作任务。

  对全市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对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核定限期治理和关闭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核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落实。

  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按四条标准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查。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对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和洛阳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符合现行环境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2008年4月20日前停产(停建)到位,6月底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按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验收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试)生产。此项工作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涧河、瀍河(市区段)排污整治。

  1. 工作任务。

  对涧河、瀍河市区段进行排污整治,原则上应将涧河、瀍河市区段排污口全部进行封堵,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目前不具备截污条件确需暂时保留排污口的,应经市水利局同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其中,工业污水应做到达标排放,暂时保留的排污口由排污单位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建委设置规范标志。城市管网条件具备后,排污口应立即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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