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制定的《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惩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证照审批注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电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含国家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反
《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