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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都要纳入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出台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收益收缴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实物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账卡登记,责任到人,对单位的国有资产从流入(配置)、使用到退出(处置)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按程序审批,对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切实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及办理程序

  除《办法》明确规定以外,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以下程序及权限审批:

  (一)资产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按《办法》规定程序,随部门预算上报审批;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资产,上级补助项目明确有资产购置的,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项目未明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处置

  市本级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30,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由单位按《办法》规定自行处置,处置结果于每月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本级事业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00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果于每月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4.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单位申报的拟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5.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书及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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