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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2007年7月,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从而建立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办法,依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二、切实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出发,更新国有资产管理观念,转变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认真贯彻落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等原则,改革和完善预算管理,将资产配置、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严禁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资产处置阳光操作,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

  三、切实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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