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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洛政〔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为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创造条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户籍管理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城市发展,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民进入县城、小城镇定居的原则,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差别化的户籍管理办法

  对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包括只放弃责任田不放弃宅基地的进城农民,只要其责任田经乡镇政府同意,由县乡政府组建的土地使用权经营公司或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则对其进城入户政策全部放开。对不愿放弃责任田的进城农民,实行暂住证管理。

  (二)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条件

  申请迁入户口的人员,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迁入。有条件的“城中村”和近郊居民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集体福利待遇。

  (三)降低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房地产人员的登记入户门槛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四)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各类非统招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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