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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七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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