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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8〕44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自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市贯彻落实《纲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法制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贯彻落实《纲要》和政府法制的各项工作中,全市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进一步激发全市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人民政府等40个先进单位和刘亚伟等7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更加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洛阳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40个)

  偃师市人民政府         孟津县人民政府

  宜阳县人民政府         伊川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工商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房管局             市粮食局

  市气象局             市公安消防支队

  偃师市林业局           孟津县麻屯镇人民政府

  伊川县市容环卫管理局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新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阳县物价局

  汝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汝阳县公安局

  洛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洛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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