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吉安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产业对接力度,吸引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在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来本市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的吉安市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
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扶持
政府或(园区)设立扶持投资者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牵动作用强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型企业按下列办法予以扶持。
(一)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6年至第10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前3年按企业上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下列标准扶持: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