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重点办主要责任:
1、统筹全市重点建设,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指导重点建设管理,督促、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
2、组织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跨地区、跨部门问题。
3、组织专家对市重点建设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4、每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市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将分析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部署市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绩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监管项目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各县(市、区)监管项目评价结果。公布全市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考核结果。
6、年终对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责任:
1、作为市管项目行业主管责任单位,为主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监管和服务,掌握所属行业的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情况,协调指导存在的有关问题。
2、每季度分析所属行业的市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包括重点项目建设对我市该行业的影响、新增生产能力、为重点建设协调服务情况等),并将分析报告送市重点办。
3、作为牵头单位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本行业重点项目督查并在市重点办对市监管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责任:
1、作为县(市、区)管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监管和服务,对所负责管理的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全面监管;协调解决所在地市重点项目存在的有关问题;对本级职能所限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通报市重点办。
2、各县(市、区)、开发区必须指定县领导为所负责管理的市重点项目挂钩领导,负责牵头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3、各县(市、区)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要跟踪了解、监督检查所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对所管市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将分析结果向市重点办报告。
4、各县(市、区)重点办对所管市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报告市重点办表彰、备案。
5、配合市重点办进行重点项目协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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