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龙政综〔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龙政综〔2005〕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以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是指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当提高。
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主要根据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等情况,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三、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原待遇高于下列待遇标准的,按职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度至2006年当地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幅的60%作为增发基数,给予增发。
单位: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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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 │ 市本级 │ 新罗区 │ 漳平市 │ 永定县 │ 上杭县 │ 武平县 │ 连城县 │ 长汀县 │
│ 津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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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级 │ 1013 │ 976 │ 1023 │ 1000 │ 1009 │ 930 │ 909 │ 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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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级 │ 953 │ 919 │ 963 │ 941 │ 950 │ 876 │ 856 │ 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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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下列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