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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在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时,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文本是否规范、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经职工本人和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其重新申报。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额有异议的,经法人代表签字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重新核定。
  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进行全额征缴。对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额有异议或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额的,应及时反馈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重新核定。要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觉缴费与督促催缴相结合、缴费检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不断提高征缴率。
  有条件的地方,地税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汇总的社会保险费应缴额,按“社会保险费”项目一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在科目和程序上作相应调整,对入库的社会保险费要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要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尽快实现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间的联网。
  四、强化行政监督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和申报缴费的专项稽核、监察。对未按《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工商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预核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地税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对少报、漏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有意逃避缴费和恶意欠费的,地税部门要依法强制征缴。对当地难以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劳动保障或地税部门直接进行查处。对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未严格执行规定,造成少核、漏核、错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少征社会保险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稽核、监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对拒不参保以及欠费大户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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