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制定的《
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
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阜开放发〔2006〕8号)自行废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界定
招商引资系指阜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来本市的投资。
二、招商引资的确认原则
招商与引资相统一,引资与项目相结合。其构成要素为:有投资商、有资金到位额、有引资项目。
三、招商引资资金的确认标准
(一)凡域外投资者投资于阜新地区内的一、二、三产业项目的资金计入招商引资额。
(二)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购买我市企业所用的资金、投入的安置职工费用、补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偿还的特殊债务的资金、投入的用于检修设备、购置原燃材料、添置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维修厂房等启动生产的资金;股份制企业吸纳的域外股金及债权转股权的股份;组建企业集团、划转经营、兼并联合过程中吸纳的来自域外的新投入的固定资产;域外法人和自然人租赁我市企业所投入的固定资产。
(三)我市现有的招商引资企业用获得的利润在阜新地区内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所投入的资金,可计入招商引资额。
(四)境外、域外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销售市场等无形资产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并作价入股的,可计入招商引资额;引进国内、外专家并为阜新带来经济效益的,可按当年该项目增加的实际收入额计入招商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