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及时掌控与了解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是正确进行预测、预警、处置和救援的基本前提。市、县区政府要整合现有的信息汇总途径和传输渠道,建立高效统一、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形成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要与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并纳入市、县区政府“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制定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考虑如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保证公共安全。一是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二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六)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应急物质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增加储备品种,完善储备设施,实现对各类应急物资的信息动态管理,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有充分的物资保障。
(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培训的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九)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是否科学,及时对预案作出修改和调整,提高公众的避险救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