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阜蒙县、彰武县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森林公园、煤矿工业遗产保护区、复垦区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五)审议市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六)审议重要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条 规划委员会例会形式:

  (一)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二)阜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规划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规划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