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已明确了有关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由有关许可部门负责取缔。
1.依据《
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规定,食品、餐饮业无照经营,由卫生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2.依据《
矿产资源法》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3.批发、集贸市场外无照经营,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清理。
4.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的无照经营,由文化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5.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及有关典当、刻章行业的法规之规定,旅店业、典当行、刻章业无照经营,由公安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6.文化娱乐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文化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7.煤炭、药品、医疗机构、运输、职业介绍、旅游、兽药、农药、质量监督、烟花爆竹、教育等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均由相关许可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有关部门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公,上门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一条龙”的受理、审批服务;对未按时补办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简化审批环节,加强后继监管
近期,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每项前置许可证的办证法定期限、收费标准等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为经营者缩短办证时间,开辟绿色通道,创造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