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采取租、借、购买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式,非法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强制纳入登记范围。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各级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照政策等规定应免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行为,不纳入查处取缔范围。
(二)“清无”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
1.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炼油等涉及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用工权益保障的企业;
2.互联网服务、文化娱乐、餐饮洗浴、旅店、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
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场所;
4.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场所;
5.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经营场所;
6.校园周边、繁华街道、车站、旅游景区等无照经营易发区域;
7.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法规规定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接入等条件的单位;
8.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查处取缔的其他经营场所。
三、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
十四条、第
十七条及《
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高于法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许可部门为审批对象无照经营的管理责任部门。
(一)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网吧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清理,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