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08年底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州)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相应级别要求,省和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相应级别的要求,并通过验收。2009年底前,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相应级别要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相应级别的要求,并通过验收。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总量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强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总量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九)完善促进总量减排的地方财政政策。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总量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要确保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各市(州)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省级财政对各市(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
加大对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清江、汉江中下游和四湖、梁子湖等重点流域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总量减排。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污染防治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污谁受益”的理念,出台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调动各方面治污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大力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十)制定和完善鼓励总量减排的收费政策。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国家的规定将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由目前的0.63元/公斤逐步提高到1.26元/公斤;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落实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十一)加强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的信贷管理和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信贷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研究创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突出对总量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有关的企业征信系统。
(十二)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省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在2008年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