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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

  4.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和乡村清洁工程,在广大农村,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引导农村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省农业厅要引导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工程”,在汉江中下游和重点水源保障区建立核心示范区,集成合理施肥技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及农药减量增效综合配套技术,全面停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要按照“发展、规范、创新”的原则和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集约化的要求,突出抓好良种繁育、饲料供应、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经营服务及畜禽排泄物、废弃物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促进畜禽生态养殖场和畜牧小区建设,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力求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高密度精养鱼池为重点,改变传统的自流水养殖方式,采用封闭式循环流水养殖方式,对水产养殖废水进行净化和回用。通过废水净化回用示范工程,带动节水型水产养殖的发展,减少面源污染的排放。

  5.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各地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要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七)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实现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所有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新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厂要求“建一家联一家”,要建立对其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部门季报的制度。

  环保部门要分级确定省、市、县三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2008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对重点排污单位,要就其现有排污量、污染整治削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账,一厂一档。要将企业总量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达标排放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要责令其限产或停产,环保部门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突击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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