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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建设,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和达标率。

  省建设厅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

  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确保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的要求,加快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所有城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运营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处理、处置达标率。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

  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新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以及鼓励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企业化管理。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企业,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

  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报表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省建设厅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按季度对规划、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已建项目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等进行跟踪通报。

  3.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十一五”期间,全省现役大型燃煤火电机组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确实不具备建设高效脱硫设施条件的现役机组,脱硫效率应不低于75%。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热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75%以上,脱硫设施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改造工程。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省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贴息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现役燃煤机组完成脱硫改造并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省物价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脱硫加价标准。新建、扩建燃煤机组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的,执行国家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实际脱硫加价应按电厂实际脱硫率与实际运行率折算。

  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机组,在提前脱硫时间段内,对其加倍安排当年脱硫利用小时,增加其发电量。对于高能耗机组和未实施脱硫改造的机组,相应减少其发电量。对未按计划完成脱硫改造和未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计划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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