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任务的,未按时完成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企业专项治理任务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投产1年后实际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60%、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州、县,以及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企业,省环保局暂停环评审批该行政区域、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继续深入推进“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对小水泥、小造纸、小火电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减排方案,加快“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进度。
2008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对全省“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皂素、医药、化工、食品、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砖瓦、平板玻璃加工等行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在2008年起逐年实施关停。从2008年起,依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环保评审不达标、超标或超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的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实施淘汰,推进行业结构升级,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省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和优化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通过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特别是新增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订《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以及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省经委、省电力公司要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六)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减排工程。
1.加强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四湖流域、梁子湖及清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加强丹江口库区和汉江中下游主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废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完成库区周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绿色农业生产体系,控制面源污染;加快黄姜加工污染治理步伐,促进黄姜产业健康发展;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实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可持续发展专项科技行动计划”和“丹江口库区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工作,为水源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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