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实施计划有可能提前,因此排放量年际变化会有所改变。
三、强化各项总量减排政策和措施,确保减排目标顺利完成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局设立了总量削减工作办公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及在鄂国家电力企业和其他排污企业是本地区、本企业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总量减排工作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建设、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企业抓好总量减排。
(二)认真组织总量减排考核。
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减排计划落实情况。要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省环保局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当地上半年和年度总量减排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每年7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每年2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考核,将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报经国家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三)严格总量减排责任追究。
将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总量减排工作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总量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在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融资,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9号)有关规定,严控新建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石化等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省发改委要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从2008年开始,完成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的市(州),其超额削减量允许调剂用于新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