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4次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推进州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州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按照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条 州政府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前应请示州委,事后及时向州委汇报。
第四条 州政府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主动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五条 州政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七条 需提交州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一)上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
(二)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州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决算;
(五)全州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六)州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