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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的通知

  5.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6.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1.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等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
  2.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4.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零散物主(特别是小钢横板)不装容器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时不准吊。
  5.外用电梯的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6.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7.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凡钢丝绳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机具
  1.使用施工机具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并建立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3.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维修保养,在配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牢固可靠、接线端子绝缘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用电保护实施办法和配置适宜的防护用品后方可使用。施工机具安装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基座牢实可靠,排水良好。安装完毕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
  4.施工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上岗前应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实行持证操作管理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试机。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5.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吊车吊运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平放。施焊点10m范围内或施焊点的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现场应急救援
  (一)应急领导机构
  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安全、保卫、工程技术、材料设备、后勤等部门组成,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工程项目应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其内容包括:潜在事态发生的物质,场所、原因及预防措施;应急对策、应急设施和装备;职责和信患传递,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预案)应及时让所有相关岗位、人员掌握,并对应急计划(预案)的有效性适时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工程开工或阶段性施工开始前,项目经理部根据活动、项目特点、管理水平、资源配置、技术装备能力、外部条件等识别潜在事故和应急情况,控制潜在事故和可能引起人员、材料、装备、设施破坏的紧急情况。如:火灾、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中及自然灾害等。
  (三)应急响应
  1.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立即按应急计划(预案)处理,保护现场,迅速逐级上报企业有关部门,企业有关部门报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小组和企业有关部门接到事态信息后,须马上了解情况判断后果,决定处理方法。必要时,应采取避让、疏散、报警、救护、封闭、洗消、切断和隔离危险源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事故后,在最短时间内寻求第三方(如消防队、抢险队、119、120急救)援助和救护,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应急小组负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协调处理紧急事态,组织事故善后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召集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会议,确定对策,统一对外联络,调配所须各项资源,确保应急工作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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