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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创模指标进行了分解,即由主要责任单位分别完成相应的指标,再由市政府进行综合考核。锦州市创模工作责任单位指标明细见下表: 
  四、创模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拟于2008年4月份召开创模动员大会,市政府与责任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良好的创模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5月初至2008年年底,依据创模规划组织实施创模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本着重过程、重特点、重难点,求务实、求扎实、求真实的工作态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创模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达到“创模”各项指标要求,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2009年1月初至2010年8月底,创模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同时将有关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统计数据一并报送到创模办公室。同时在此期间创模办编制完成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将创模工作全部资料建档,并制作完成《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专题片》。

  3、自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初至2010年12月底,创模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模拟验收,对自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迅速进行整改和完善。

  4、申请初审阶段。2011年3月至4月间,市政府向省环保局申请初审,经初审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后,由省环保局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5、申请验收阶段。2011年5月至6月间,市政府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市创模考核、验收。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方法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要求,根据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创模办对各责任单位的创模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年终全面考核。考核方法包括检查资料和现场考核。

  检查资料:各种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完备;组织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有无创模工作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开展创模检查评比活动,是否有明察暗访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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