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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发〔200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的目标,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社会事业全面繁荣,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生态锦州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与指标体系

  (一)目标

  利用三年的时间,即到2010年底,争取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验收。把锦州市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静,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历史名城。

  (二)指标体系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共30项,参考指标两项,具体内容如下: 注:表中是否达标项填无的指标为无统计数据指标。

  由上表可以看出,“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共30项,目前我市已有17项指标达到考核标准;有两项指标无统计数据,分别为:单位GDP用水量和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有11项指标未达到考核标准要求,分别为: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三、创模指标分解及责任单位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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