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据法律法规对国际货运、国际船舶代理等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五)港口公安部门职责
1.维护港区社会治安,加强对港区社会面的控制。
2.对出入港区和在港区内活动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防范人员从港区进入货物中藏匿,实施偷渡。
3.加大情报信息收集力度,与边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五、被考评单位职责
(一)码头公司职责
1.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完善码头安全设施,不断提高自管和协管能力。
2.不断完善进出卡口的检查管理,加强对货物装卸等重点环节的检查和自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3.对出入港区的货物,码头卡口工作人员应登记运输公司的名称、车牌号码、箱号、进入时间等资料保存备查。
(二)货物运输公司、货物堆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出口企业(货主)等有关单位职责
1.在货物装卸、运输、保管、堆放、理货等环节中,加强检查和自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2.应设置专门检查登记表,有监装员与货物运输司机进行反偷渡安全自查后共同签字,有关自查报告应送边防检查站备查。
3.涉及重点航线或重点区域的,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承运船舶靠泊前36小时向口岸有关检查机关提交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目的港、装卸地等资料。
(三)集装箱场站职责
1.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场站,设置围墙、门卫、实行封闭管理,配备检查设施。
2.凡出口集装箱均由场站负责管理和加封“反偷渡封志”。
3.要建立严格的施封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施封日期、施封人、施封箱号等有关情况。
4.协助边防部门查处偷渡案件,对发现的偷渡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四)集装箱码头公司职责
1.对前往重点航线的船舶和集装箱,要采取定位停靠、定位堆箱、定位装卸码放的办法实行集中管理。
2.出口货物,要预先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装箱时间。
3.要严格检查“反偷渡封志”,凡无“反偷渡封志”的出口集装箱,一律禁止装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边防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