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集装箱实行 “反偷渡封志”管理。凡出口集装箱一律施“反偷渡封志”。“反偷渡封志”由边防检查站统一制作发放。集装箱场站和码头公安负责申领和施封工作。
(三)明确防范打击偷渡的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与职能单位、及各被考评单位签订《反偷工作责任状》,明确职责,建立关键环节专人负责制,逐级、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考评单位职责
作为反偷渡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负有对被考评单位检查、指导的职责:
(一)口岸管理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2.定期组织口岸各单位召开反偷渡工作会议,研究探讨口岸偷渡形势,及时调整和部署反偷渡工作措施。
3.每年召集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被考评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评选出“信誉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牌匾,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或处罚。
(二)边防检查站职责
1.开展情报调研工作,熟悉掌握重点船舶的出入境时间、载运货物种类、船员及港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2.建立与其他边防单位的合作,充分利用边防机关情报信息网络,注意发现案件线索。
3.实施多种监护方式,以卡口监护和巡查巡视为主,以梯口、住船监护为辅,适时开展登轮检查。
4.负责对考评单位的日常检查和指导,发现各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等情况,可依据边防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建议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必要的处罚。
(三)海关部门职责
1.加大对货物堆放场站的监管力度,严格“关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必要的检查登记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2.积极协助边防部门对发生偷渡案件的责任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对参与偷渡活动的监管场所、监管车辆、企业或个人构成违反监管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商务、水运主管部门职责
港口与口岸局航政处作为港口水运审批部门其职责为:
1.依法加强对国际货运、国际船舶代理等企业的登记审核、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
2.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出口货物承揽环节的管理,严防人员藏匿偷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