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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锦州口岸反偷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集装箱实行 “反偷渡封志”管理。凡出口集装箱一律施“反偷渡封志”。“反偷渡封志”由边防检查站统一制作发放。集装箱场站和码头公安负责申领和施封工作。

  (三)明确防范打击偷渡的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与职能单位、及各被考评单位签订《反偷工作责任状》,明确职责,建立关键环节专人负责制,逐级、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考评单位职责

  作为反偷渡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负有对被考评单位检查、指导的职责:

  (一)口岸管理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2.定期组织口岸各单位召开反偷渡工作会议,研究探讨口岸偷渡形势,及时调整和部署反偷渡工作措施。

  3.每年召集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被考评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评选出“信誉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牌匾,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或处罚。

  (二)边防检查站职责

  1.开展情报调研工作,熟悉掌握重点船舶的出入境时间、载运货物种类、船员及港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2.建立与其他边防单位的合作,充分利用边防机关情报信息网络,注意发现案件线索。

  3.实施多种监护方式,以卡口监护和巡查巡视为主,以梯口、住船监护为辅,适时开展登轮检查。

  4.负责对考评单位的日常检查和指导,发现各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等情况,可依据边防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建议反偷渡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必要的处罚。

  (三)海关部门职责

  1.加大对货物堆放场站的监管力度,严格“关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必要的检查登记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2.积极协助边防部门对发生偷渡案件的责任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对参与偷渡活动的监管场所、监管车辆、企业或个人构成违反监管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商务、水运主管部门职责

  港口与口岸局航政处作为港口水运审批部门其职责为:

  1.依法加强对国际货运、国际船舶代理等企业的登记审核、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

  2.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出口货物承揽环节的管理,严防人员藏匿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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