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职权范围、执法人员及证件号码等事项向社会全部公开。
(四)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开展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工作。
(五)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至少对本部门执行的一至二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制定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六)积极探索和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已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县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执法体制、执法程序等进一步规范管理。
(七)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依法予以纠正,对未及时上报备案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群众和社会的舆论监督。及时纠正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依法协调处理行政执法矛盾,依法履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指导职能。
四、贯彻实施《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25分)
(一)全面贯彻实施《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广泛深入宣传,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
(二)认真落实《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系列配套制度,建立相关监督文书。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个案的监督。通过监督和查处案件,整顿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执法状况。
(四)建立和实行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途径。实行年终投诉、举报案件统计上报制度。认真处理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造成错案或在执法活动中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在本地区表现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创新检查方式,力求检查实效。